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法定代理人 江國垣代 理 人 蔡榮德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江衍勛

江支興

江支正

江支山江衍繹共同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17號確認派下員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祭祀公業法人有獨立財產(祀產),其派下員組成派下員大會,設置(主任)管理人,對內綜理公業之事務,對外代表該公業,其團體性格與公司法人(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財產、管理機關與對外之代表)類似。又祭祀公業法人之(主任)管理人與該公業法人間存有委任關係,所執行之職務有繼續性,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亦有一定任期相似。則祭祀公業法人之原(主任)管理人任期屆滿,於新(主任)管理人未就任前,為維護全體派下員之權益及增進公共利益,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由原(主任)管理人繼續執行必要事務之處理,俾公業之事務得以順利運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一字第294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下稱系爭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記載代表法人之管理人為江國垣(本院卷第101頁)。又依章程第26條規定:「本法人所有土地、建物,以主任管理人為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向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並管理之。主任管理人改選後,應即辦理變更登記」(本院卷19頁)。系爭祭祀公業雖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召開管理人會議,選出江衍禧擔任第3屆主任管理人,惟江衍禧對系爭祭祀公業起訴請求確認其管理人委任關係存在,雖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2號判決為江衍禧勝訴之判決,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32號廢棄原判決,且系爭祭祀公業迄今未依上開章程規定辦理主任管理人之變更登記,亦未選任新的主任管理人,則系爭祭祀公業之法定代理人在江國垣任期屆滿後,新任主任管理人就任前,仍為江國垣,可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17號確認派下員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為系爭祭祀公業之法定代理人,故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