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謝昕穎(原名謝菁菲)
(現因案於法務部○○○○○○○○○執行)代 理 人 楊本浩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97、1898號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97、189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97、1898號損害賠償事件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然前開事件經本院於110年5月21日判決駁回原告徐羿逵、張翔之訴而分別於110年7月7日、同年6月23日確定,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之期間,應於該事件確定後6個月即111年1月7日、110年12月23日屆至,聲請人遲至111年2月24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