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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黃有鑑

黃雲龍

王錦花王基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複 代理人 鄭琪儐相 對 人 張信裕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1號返還訂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8號民事裁定意旨可供參考)。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補充說明該次庭期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1號返還訂金事件(下稱系爭事件)110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固為依法得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中僅載有為補充說明該次庭期開庭內容等語,並未陳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亦未具體敘明錄音內容有何影響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處,自難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或有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