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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與張鑑忠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67號受理在案。張鑑忠前與聲請人申請現金卡使用,共積欠新臺幣(下同)55,165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故聲請人與張鑑忠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又張鑑忠得繼承張國基之遺產,進而清償聲請人之債務,聲請人和上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有利害關係,為瞭解案件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其為張鑑忠之債權人,台新銀行與張鑑忠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67號受理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張鑑忠申請現金卡資料、授信明細查詢單、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767號民事判決等影本為證,聲請人顯已知悉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67號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且自司法院網站法學檢索系統亦可查得歷審裁判,無為瞭解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67號案件情形聲請閱覽卷宗之必要。又聲請人未提出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67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明,其雖為張鑑忠之債權人,就上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之結果或有事實上及經濟上之利害,但對其債權存在則無任何影響,難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卷宗,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自不應許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