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 住新竹縣○○鎮○○路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前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稽,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