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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彭德武法定代理人 彭三桂上列原告與被告友邦人壽保險台灣分公司間請求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希望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若干金錢?或希望法院確認何項法律關係?)

二、原告前項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如獲勝訴判決,可得多少利益?(如前項係請求金錢,則本項即以金錢數額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2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