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遲玉宴訴訟代理人 徐紹維律師被 告 林怡妏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怡妏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就兩造間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255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下稱系爭房地),權利範圍均二分之一,所為之買賣契約及物權契約不存在,並請求將系爭房地於107年8月24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後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該2項聲明之訴訟經濟目的同一,僅計算其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599元【權利範圍2分之1(1,745,197✘1/2=872,5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附表:
編號 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780.38㎡ 72379元/㎡ 10000分之39 1,349,397元 2 同段6255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395,800元 合計 1,745,1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