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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 告 吳餘廣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水福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中所列地上權人「徐水福」及「徐葉桂香」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三、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而本件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同區北勢段4-1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權無地租之記載,且該地上權範圍為121.75平方公尺,故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32,07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地上權登記之地號 租金利益之15倍 (計算式:土地申報地價×設定權利範圍×10%×15倍) 土地交易價額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設定權利範圍)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4,960元/平方公尺×121.75平方公尺×10%×15=2,732,070元 92,970元/平方公尺×121.75平方公尺=11,319,09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以較低之租金利益15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2,732,070元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