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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 告 楊信廣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夆澤(原名蔡錫欽)間請求交付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點交之不動產價值計算,惟因點交建物即等同點交該建物所占用土地,故遭建物占用之土地部分無庸列入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以附表一所示土地、建物總價值,扣除建物占用之土地範圍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3,742元(104*4,000×1/9+265*4,000+264*4,000+267,000-93.87*4,000=2,053,7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交付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