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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 告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健隆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文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日期: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