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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45號原 告 林怡君上列原告與被告弘鋆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等
裁判日期:202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