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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0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77號原 告 羅陳含笑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章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訴之聲明一、二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及存在部分,均為訴之聲明第三項之前提,經濟目的同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訴之聲明第三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不當得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