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92號原 告 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韋達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被 告 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賢被 告 曾維民
曾萬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捌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計算式:72×3.3058×11,300=2,689,5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