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 告 曾建邦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劉逸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