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04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民忠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3,136元(504.9×640=323,13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