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55號原 告 許秋萍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春桃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1,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