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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81號原 告 楊修瑱

范增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被 告 范國祥

范成濠范成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2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