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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 告 游輝濱

游明仁游銘政游阿來游景成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陳美玉等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裁判日期: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