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27號原 告 羅銀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錦廷等間租賃糾紛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對被告曾錦廷、曾素娟、劉兆騰各有何請求?如請求賠償或返還金錢,務必明確記載金額)
二、訴訟標的。(即第一項所列各項請求的法律依據,應分項具體記載)另,本院不受理刑事告訴,如有必要,請向權責單位提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