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48號原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長怡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柏雄等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2人分別返還印章予原告,均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均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合計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