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61號原 告 杜嘉仁
李建儀
馮上瑋
黃莉華
楊棣娟
梁明鈞
廖曉婷
林佩蓉
黃泓翔
郭匡甫
方嘉琳
李宗霖
洪瀞
李詩雅
徐茂展
廖婉妤陳純玉
花逸翔
吳欣蓉
陳孟涓
童婉君
吳國禎
劉宇珩
陳政和
徐克瑗
許雲雁
吳尚恩
蔡淑惠
陳又寧
蕭嘉鳳
林錫均
吳侑瑾
陳怡芳
陳威儒
陳威琮
蔣宏暉
陸筱筑
李欣娓
王柏文
劉宜婷
魏如濤
謝宗霖
黃詮閎
陳子秦
蔡璧卉
楊宇帆
葉乃綸
胡伶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張嘉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瑕疵擔保責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1,7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01,785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所簽立之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中部分條款之約定無效,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0,000元計算。再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51,785元(計算式:1,701,785+1,650,000=3,351,78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