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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71號原 告 黃鴻林被 告 達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水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依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