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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 告 游美哖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宏芮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依兩造間之贈與契約,請求代位被告將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後,再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請求被告將起訴狀附表一編號4、5所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上開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而依原告所提出之實價登錄查詢資料及房屋課稅資料,並依原告請求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上開房地於起訴時之推估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15,647,58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數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