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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1號原 告 游定宏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嘉玲等間請求確認補償費領取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1,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