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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1號原 告 鄭景樺被 告 潘秋坤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秋坤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牌部分,經查申領牌照之行政規費為新臺幣(下同)600元,爰核定返還車牌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00元。又原告另請求被告應清償積欠之違規罰單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5,59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96,19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6,1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