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書琴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第1項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房地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房地所有權物權行為,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被告間贈與之房地市價約新臺幣(下同)3,182,007元,有卷附實價登錄交易資料可稽),高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1,230,432元,應以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原告第2項聲明請求塗銷登記部分為代位訴訟性質,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原告請求塗銷上開贈與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張書琴所有,即應以上開房地市價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上開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同,但最終目的相同即為回復張書琴之責任財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但書規定,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即3,182,007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結論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