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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書琴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