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2號抗 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書琴等間因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