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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書琴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432元,業據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157號裁定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