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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號原 告 福德祀法定代理人 黃星富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被 告 葉文憲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文憲間確認耕地租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免收裁判費用。

理 由

一、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係指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關係所發生之一切爭議而言。當事人間原訂有耕地租約,嗣發生租約是否無效或經終止,出租人得否請求承租人除去地上物返還耕地之爭議者,亦包括在內。出租人主張原訂耕地租約無效,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承租人除去地上物返還耕地,屬耕地租佃爭議,應免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桃園縣○○鄉○○○○○○○○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第二項係請求渠等間就前開耕地之桃園縣○○鄉○○○000號三七五租約登記予以塗銷;第三項係請求被告騰空返還前開土地。依前開說明,均屬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應免收裁判費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