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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3號原 告 石豐磚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琴琴訴訟代理人 陳韶瑋律師被 告 永準實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高清溪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準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拆遷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給付拆遷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