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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發國際開發公司等間請求返還頂樓公設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桃園市○○區○○路00號頂樓鍋爐室及加壓馬達室(即附表編號B、C部分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該社區全體住戶共有,然被告自命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故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取之於訴外人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43萬823元,另請求確認被告吳宗霖就系爭建物之處分權不存在。其中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建物價值核定之。又審酌原告陳報系爭建物價值以每平方公尺18,000元計算,應屬合理,而B、C部分建物之面積為87平方公尺,建物價值即為1,5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返還頂樓公設等
裁判日期:202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