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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3號原 告 林立聰

林致印

潘小珠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被 告 久捷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起訴狀所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之記載,原告於被告公司之出資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