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崔田欣被 告 崔羅菊妹
林耀榮崔惠明崔希婕上列原告與被告崔羅菊妹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9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