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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陳延方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枝茂等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江枝茂、江晏珍與被告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間股東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江枝茂、江晏珍持股之價值核定之。又江枝茂、江晏珍於被告公司持股之價值,依原告主張之股數合計21,500股,按被告公司發行股數500,000股及10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記載之權益總額新臺幣(下同)56,728,360元計算為2,439,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2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