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5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被 告 李建昌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昌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