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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鍾宏治訴訟代理人 劉明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古蘭妹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並塗銷該地上權登記,屬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應以1年租金15倍為準;倘無租金,則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而本件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並無地租之記載,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以該土地申報地價新臺幣(下同)3,440元/平方公尺×面積64×10%視為租金利益,此租金利益之15倍330,240元低於該地地價,故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22-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