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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號原 告 黃文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文青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當選委員資格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2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