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3號原 告 張胡素惠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李杰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呈祥間請求交付委任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