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8號原 告 劉嘉琪訴訟代理人 何昇軒律師被 告 陳河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富貴經典華廈地下一層編號2號之停車位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位之交易價格為準,本院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車位同社區之不動產於110年11月、12月間,含有車位之不動產與不含車位之不動產交易價格相差約新臺幣(下同)55萬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萬元。至聲明第2項屬附帶請求性質,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予伶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