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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1號原 告 廖英琇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私立幸福幼幼托嬰中心等間請求辦理合夥結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協同結算原告退夥可分得之出資及利益,於結算完成前,原告保留被告應給付範圍之聲明等語,核屬民事訴訟法第245條所定「以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者,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尚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11年度桃司調字第44號),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15,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予伶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辦理合夥結算等
裁判日期: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