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2號原 告 謝羽婕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鐘煒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玟嬿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民國111年8月1日更正訴之聲明狀,原告訴之聲明一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訴之聲明三請求給付之最低金額為40萬元,又依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二請求返還本票與訴之聲明一之經濟目的同一不另計算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