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8號原 告 許瓊琚
許瓊玖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建華等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