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0號原 告 羅濟堂
陳孟麟陳永星丁金欉劉家良陳美玉高興煒羅采純
林泓鈞張鈺婷林華山胡嘉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瑄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