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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8號原 告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啟雄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澄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