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5號原 告 謝吳秀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通順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之土地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9,418元(1,235×209,000×332/1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8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