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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67號原 告 羅榮安

簡添登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振榮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土地(即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7)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