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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9號原 告 劉冰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田鼎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對於被告田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田鼎公司)之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原告所提出該公司民國106年6月9日股東同意書及111年3月18日桃園市政府函文,原告否認之出資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以此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2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