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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97號原 告 高文鼎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佑等間請求給付尾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民國111年7月26日民事陳報狀所載各項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594元(其中關於原告主張被告侵占銀行存款金額,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覆合計為2,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等
裁判日期:202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