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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1號原 告 黃德銓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蒲慈琳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2-09-12